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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号主席令 )的法律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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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2025-07-04
体裁其他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网名:王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22 **************
    邮箱:231* @*****
    电话:183 ******
    通讯地址:广东省 ************


       咨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号主席令 )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请问该条中“基础性地质调查”通常包含哪些具体工作内容?

       回复:您好!地质调查是指采用各类地质探测手段和综合性方法查明重要区域地质现象,研究这些现象的发生、发展及其规律,在此基础上编制相关基础地质图件、资料,并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基础性地质调查,特指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管理服务的地质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地质勘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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