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202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 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题注:(199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修改)
题注:(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2002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17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题注:(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题注:(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题注:(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来源:办公厅 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来源: 日期:2020年06月29日
|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33号 |
| 发文时间:2020年06月29日 |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
| 业务类型:综合管理 |
| 来源:执法局 |
| 废止记录: |
|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6月22日
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
违法违规案件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督指导,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秩序,依据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自然资源部向社会公开通报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实施由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
二、挂牌督办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违法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较大、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违法违规批准征占土地、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政策,以及严重违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五)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的;
(七)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需要挂牌督办的其他情形。
三、挂牌督办案件筛选、呈批和公开
(一)通过信访、举报、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地方上报、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获取案件线索。
(二)依据查处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对职责范围内认为应当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需核清违法违规的主体和主要事实。符合挂牌督办情形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然资源部领导审定,同时附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见附件)。
(三)经自然资源部领导同意挂牌督办的,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函的形式,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并抄送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或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名称;
2.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3.挂牌督办要求;
4.联系人。
四、挂牌督办案件查处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挂牌督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形成调查处理意见。调查处理中遇到重大或复杂情况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征求其他司局意见。研究提出的意见经自然资源部领导同意后,及时反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式作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向社会公开。
五、挂牌督办案件跟踪督导
(一)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应当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调查核实、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可以派员现场督办。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工作任务,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案件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自然资源部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挂牌督办案件移送
(一)需追究违法违规主体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法违规主体涉嫌违纪和职务犯罪的,由承办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规定情形,需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移送的,经自然资源部领导同意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按照规定移送。
七、公开通报
(一)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筛选和审核,拟制公开通报案件材料。
(二)公开通报案件应当符合挂牌督办案件情形,在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必要时,正在查处的案件也可以公开通报。
(三)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拟公开通报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主体、主要事实、处理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记录、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拟制公开通报案件材料报自然资源部。
(四)经自然资源部领导同意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通过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等向社会通报案件情况。
(五)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在查处的公开通报案件,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应加强跟踪指导。案件查处到位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情况报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向社会公开。
八、其他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