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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题注:(202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 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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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题注:(199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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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划拨用地目录

    题注:(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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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题注:(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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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题注:(2002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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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题注:(200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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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题注:(2017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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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题注:(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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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题注:(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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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题注:(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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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题注:(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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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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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题注:(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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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题注:(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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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题注:(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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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1-12-15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自然资源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 2021-09-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04-15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2018-12-07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1-05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5-30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4-09-26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11-28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9-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0-0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0-04-2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05-08

    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办公厅 日期:2019年05月15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部编制的有关规划、计划;

      (四)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五)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清单、指南、流程,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执法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处理结果等;

      (七)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八)本部门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投诉、举报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目录中,按主题、体裁、机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在不同分类中,一般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具体信息可登陆网站,通过三种方式获取:在网站首页“主站查询”中输入关键词搜索信息;从“公开”频道中点击进入相关栏目浏览查阅信息;从“公开”频道中点击“公开目录”或在首页中点击 “公开目录”,可按照不同分类浏览查阅信息,也可按照标题、文号、机构、正文及输入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检索信息。

      社会公众可通过关注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及时了解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工作动态。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政编码100812);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 —17:00。联系电话:4000996938(人工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 —17:00);电子邮箱:zwdt@mail.mnr.gov.cn(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材料不予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签名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需同时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申请表可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领取,也可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至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电子邮箱(zwdt@mail.mnr.gov.cn)。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邮编1008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通过邮寄信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标明政务大厅收。

      3.现场申请。申请人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现场提交申请,须同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所需信息尽可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名称、文号或进行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机关予以登记。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申请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如申请理由不合理,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将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3-02-22
  • 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2-03-17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5-15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4-22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3-30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成都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3-25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3-19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2-25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上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1-16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0-01-15
  •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9-12-30
  • 自然资源部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3-01-18
  • 自然资源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2-01-26
  • 自然资源部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30
  • 自然资源部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20
  • 自然资源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9-03-29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文号:自然资发〔2021〕178号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发布机构:部委联合发文
    效力级别:部门其他文件
    业务类型:土地管理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
    废止记录: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21日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为规范开展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安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在省际协商基础上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
      第三条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底线,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土地产权关系稳定。
      (二)尊重意愿,保障权益。开展拆旧复垦安置必须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实施,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不得擅自扩大规模。
      (三)协商统筹,供需平衡。省际充分协商对接,统筹资源资金配置,实现调剂指标和调剂资金供需平衡。调入节余指标地区要落实帮扶责任,调出节余指标地区要立足资源环境条件实施拆旧复垦。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第四条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组织实施和调剂资金的跨省域收支,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进行监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调剂资金跨省域收支进行监管。
      第五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国土空间规划等,合理确定调入节余指标需求;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根据本地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拆旧复垦潜力、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调出节余指标需求。
      调出的节余指标,必须来源于增减挂钩拆旧复垦产生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拆旧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25度以上陡坡的原则上不得复垦为耕地。节余指标优先满足当地用地需求后方可用于跨省域调剂。
      第六条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购买节余指标,鼓励进一步购买其他省份的调出节余指标。调剂双方省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由省级人民政府分别提出调出、调入节余指标需求报自然资源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自然资源部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统筹平衡,报请国务院同意后下达调剂任务。
      第七条 国家统一制定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价格标准。节余指标调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复垦为一般耕地的每亩30万元,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调剂指标来源于复垦为高标准农田的,每亩40万元)。
      第八条 按照增减挂钩政策规定,调出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拆旧复垦安置方案、产生节余指标,调入节余指标省份组织编制和审批建新方案、使用节余指标,均应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做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图、数、实地一致。
      第九条 调出节余指标经验收并由自然资源部核定后,调剂资金结算不再经过中央财政,由相关省份自行对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和支出科目反映。
      调入节余指标省份支付调剂资金后,方可根据国家核定的调剂节余指标组织实施建新方案。
      调出节余指标省份应将获得的调剂资金全额下达产生节余指标的地区,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优先保障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及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在核定各省份跨省域调剂指标时,对涉及的有关省份规划耕地保有量等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拆旧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实。自然资源部对调剂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等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节余指标调剂。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