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公布 经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2023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 经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2022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公布 经2022年10月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题注:(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题注:(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题注:(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题注:(2006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修订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7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第38号令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题注:(2017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第73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199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二次修改)
题注:(2001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发布 2004年10月29日修订 2008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题注:(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题注:(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 “征收”。)
题注:(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题注:(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3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题注:(2002年12月25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题注:(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题注:(1992年8月26日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公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办公厅 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来源: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 日期:2020年02月25日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民 |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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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 其他组织 |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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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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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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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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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仅限填写一项具体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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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单选) |
□ 纸质文件 □ 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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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
□ 快递邮寄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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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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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填表注意事项:
(1)为避免申请无效,敬请认真将表格中相关信息填写完整。
(2)公民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信函申请,请邮寄至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0号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邮编210008,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4)电子邮件申请,请将本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以命名附件形式上传发送至电子邮箱tddc_njj@mail.mnr.gov.cn。